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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青島黃島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獵刑事案,并當庭宣判,以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到八個月,緩刑一年。該案系黃島首例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獵刑事案件,極具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義。
案情回顧
2022年5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葛某某與其丈夫被告人宋某某,在青島市某區(qū)某村北邊水庫捕捉蟾蜍。民警接到報警后,至二被告人家中現場扣押已捕捉的蟾蜍。經青島農業(yè)大學動物科技學院物種認定,二被告人所捕捉的物種為兩棲綱無尾目中華蟾蜍共計1006只,兩棲綱無尾目黑斑側褶蛙共計17只。中華蟾蜍系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于“三有”保護動物。經青島市園林和林業(yè)局進行價格認定,兩棲綱無尾目所有種蟾蜍的基準價值為100元/只。
法院判決
經審理,青島黃島法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獵捕中華蟾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依法判處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依法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對于“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便涉嫌非法狩獵罪。因此,法官溫馨提示,廣大群眾要遵守禁獵區(qū)、禁獵期的相應法律規(guī)定,嚴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進行狩獵,不要亂捕、濫食野生動物,切莫為了口腹之欲或經濟利益觸犯法律?!皹岉懼?,沒有贏家”,保護野生動物關乎你我他,共同守護地球家園靠大家!
“三有”保護動物科普小知識
除了人們所熟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外,癩蛤蟆、松鼠、野雞、啄木鳥、山斑鳩等常見的野生動物也屬于國家保護動物,它們雖然沒被列入《國家重點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是進入了“三有”動物名錄,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主要依據為原國家林業(yè)局發(fā)布實施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該名錄上的陸生野生動物俗稱“三有”動物?!吨腥A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三有”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七條進一步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