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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來源:山東工會
一.
設立背景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規(guī)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tài),以及保障持續(xù)安全狀態(tài)的能力。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中國面臨著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tǒng)領域安全日益凸顯,因此,制定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是應對國家安全新形勢的需要。
“十三五”規(guī)劃綱要提出,要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實施國家安全戰(zhàn)略。要制定實施政治、國土、經濟、社會、資源、網絡等重點領域國家安全政策,保障國家政權主權安全,防范化解經濟安全風險,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二.
法定義務
關于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國家安全法第77條明確規(guī)定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jù);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xié)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xié)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此外,該條還明確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xié)助。
國家安全新增領域—生物安全
2020年2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強調:“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tǒng)規(guī)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至此,我國國家安全領域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tài)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和生物安全等領域。
舉報方式
1. 24小時電話舉報熱線:12339
2. 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平臺(www.12339.gov.cn)
來源:山東工會、青島西海岸發(fā)布等
青島西海岸新區(qū)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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