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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案件分析及結論】
【法律依據】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案件啟示】
煙花爆竹屬于危險物品,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對安全儲存也有規(guī)范要求。應急管理部門通過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利于推動、倒逼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的權威,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本案所涉高某某心存僥幸,法律和風險意識淡薄,未經許可非法銷售煙花爆竹,一旦發(fā)生事故,不僅危及經營者本身的安全,更嚴重的是危害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其行為屬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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