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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謝,加班費不屬于勞動報酬。你因為咱公司不支付加班費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不能給經(jīng)濟補償。
???
這是什么道理?
跟小編來一探究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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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謝某于2013年10月8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裝箱。
因公司長期拖欠其加班費,2018年12月28日,謝某以拖欠加班費為由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及因拖欠加班費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
但公司提出,加班費不屬于勞動報酬,謝某因公司未支付加班費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能主張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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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加班費是否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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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仲裁委支持謝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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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因此,加班費是不是屬于勞動報酬,關系到謝某能否拿到經(jīng)濟補償。
本案在處理中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
第一種觀點認為,加班費不屬于勞動報酬范圍,加班費是屬于額外工作所支付的補償費用,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不能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的規(guī)定,勞動報酬和加班費是并列關系,而不是包含關系,所以加班費不屬于勞動報酬。
故謝某主張經(jīng)濟補償于法無據(jù)。
觀點二
第二種觀點認為,加班費屬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謝某經(jīng)濟補償。
根據(jù)《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工資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構成。加班費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而工資屬于勞動報酬,故加班費當然屬于勞動報酬。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經(jīng)濟補償。
仲裁委支持了第二種觀點。無論從法理、情理還是社會普遍認知上看,加班費都應當屬于勞動報酬。公司應當支付因拖欠工資而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
來源:四川工會、山東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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